GMP对直接参与药品生产的制药设备作了指导性的规定,如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等。
一、制药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1、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2、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3、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4、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5、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二、制药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1、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2、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3、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三、制药设备的校准
1、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2、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3、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4、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5、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6、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