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由于工业建筑涉及的工艺种类很多,并且洁净室的工艺要求特殊,所以各行业规范根据工艺特点对消防和疏散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一条在现行的国家规范中都是强制性条文。洁净厂房内的生产工艺经常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化学品,如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内有使用丁酮、丙酮、异丙酮等易燃化学品,又经常使用H2,SiH4,PH2等可燃有毒气体。这些化学品的配制间和储存室、分配间均为甲类厂房,它们对洁净厂房构成潜在的火灾威胁。有些洁净厂房面积大、体积大而且常常是平面布置,空间布置曲折,增加了疏散路线上的障碍,可能延长安全疏散的时间。而且一般情况下,洁净厂房内各种类型的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较多,洁净厂房建设投资巨大,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鉴于以上特点,为了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设计人员严格执行规范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2.火灾危害性、防火分区划分等均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对于丙类的电子厂房洁净室,当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3.洁净厂房顶棚、墙板、技术井的材质选择应符合国标《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的有关规定。
4.洁净厂房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疏散距离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洁净厂房外墙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消防口。
6.洁净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靠建筑外墙布置,且不得与疏散安全口(楼梯间)相邻。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防爆措施、泄爆面积等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和洁净生产层,当按其构造特点和用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时,上下技术夹层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