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厂设计装修中洁净室施工验收规范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2-04 15:00

对于食品工厂设计装修来说,根据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洁净厂房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国际标准ISO146441ISO146444的有关要求,食品工厂洁净室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时,应遵照经该食品工厂洁净室工程的业主同建造承包商协商确定的一套完整的工程验收要求进行,但食品工厂洁净室工程验收的基本内容、方式是雷同的,本节将对这些基本内容进行叙述并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一、食品工厂洁净室工程验收的占用状态

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规定“空气洁净度等级所处状态(空态、静态、动态)应与业主协商确定”。国际标准ISO146444《洁净室的设计与施工》中对于规定的占用状态的描述为“如空态、静态、动态,无论在何种状态下都能实现并保持所要求的参数,包括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控制方法”;而在该标准的“洁净室的建造和批准”附录中对制作和安装的鉴定认可(即测试验收)包括:制作鉴定、安装鉴定、功能鉴定、使用性能鉴定;并以一项药品生产用洁净工程为例进行说明,其中关于占用状态的逻辑顺序为:食品工厂洁净室工程合格鉴定为“空态”,功能鉴定为“静态”,使用性鉴定为“动态”。从上面的摘要叙述可理解为在ISO146444中并没有规定洁净室工程的测试验收采用何种占用状态,这里仅说明了洁净室工程测试试验验收的占用状态的逻辑顺序。

在欧洲共同体1997GMP规范的附录一《无菌药品的生产》中规定:食品工厂洁净区的设计要在“静态”时能达到规定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以满足动态时要求的条件”。并在该附录中规定了各个等级的灭菌药品生产环境动态时的微粒和微生物的允许限值

 

在《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第5.1.3条规定:“竣工验收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测状态,由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三方协商确定,任何一种检测得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必须注明检测状态。”即可以认为综合性能的检测状态有可能是以“动态”进行,这就考虑到了某些建设单位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确实需要在动态下检测洁净室的综合性能的要求,但是需要建设单位在食品工厂洁净室设计建造的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以便设计施工单位能妥善地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具体洁净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空态或静态作为检测状态,能及时地评价工程质量,也可避免因迟迟不能进行动态检测而在工程收尾时产生扯皮现象。

 洁净室施工验收规范

二、分阶段验收

食品工厂洁净室的工程验收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即食品工厂洁净室的安装工程(包括洁净室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对洁净室的综合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施工单位负责洁净室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配合施工单位的配合进行综合绩效考核。

2食品工厂洁净室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施工单位对各分支工程进行外观检查、单机试运行、无载系统联合调试以及有关施工过程数据记录检验合格后进行。

3食品工厂洁净室综合性能评价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4分期验收工作的安排,一般在施工单位起草或者审批后逐步进行,各方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全过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施工单位的布置完成相应的工作。

 

三、各方的职责

根据我国现行《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食品工厂洁净室竣工后的工程验收由业主、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共同进行。必要时,可邀请项目设计人员参加项目验收。施工方和施工方应在“洁净室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验收要求”,双方应在洁净室工程竣工后满足要求进行工程验收。洁净室工程竣工后的检验工作可以由施工方自行进行,但其试验方法、仪表和试验过程应由施工方协商批准,洁净室项目的综合性能试验由施工方委托的合格第三方进行。一般来说,洁净室的综合质量评价应以综合性能试验的结果和评价为依据。检验员负责施工。需要强调的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单位在本工程的综合性能试验或竣工试验中使用的试验方法和仪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由银行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应在试验前与业主协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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