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选型原则
1、必须满足供热负荷以及热介质参数的要求。
2、应能有效燃烧所选用的燃料,且对煤种有较好的适应性。
3、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应不低于《工业锅炉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数值;锅炉出力应能经济有效地适应用户热负荷的变化,通常燃烧锅炉的经济负荷为其额定出力70%~80%,低负荷不应低于其出力的20%~30%,要尽量避免长期低负荷运行。
4、应优先选用国家公布推广的节能锅炉产品和经中国工业锅炉行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优良节能锅炉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产品。
5、应选用消烟除尘效率较好,利于环保要求的锅炉,一般宜选用不冒黑烟、排尘原始浓度较低的层燃锅炉。
6、同一锅炉房内应尽量采用相同容量和相同燃烧设备的锅炉,利于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当供热介质参数不同或冬、夏季负荷差别较大时,也可采用不同类型、不同出力的锅炉。
7、所选择的锅炉应在基建、运行维修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必要时进行多方案比较,推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并符合国家规范及满足用户需求的最佳方案。
8、对于出力在1t/h以下的锅炉,宜采用抽板顶升明火反烧、下饲式、双层炉排、简易煤气等燃烧方式的锅炉。
9、在市区和民用建筑中一般不选用沸腾锅炉,但因使用石煤/煤矸石或不能用其他炉型有效燃烧的低挥发无烟煤、劣质煤燃烧而必须选用沸腾锅炉时,锅炉烟道应设置机械排灰装置。人工清理冷灰和溢流渣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除灰设施必须完善。
(2)锅炉台数的确定
1、锅炉房采用锅炉的参数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检修和扩建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台。当选用一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锅炉检修的需要时,可装设一台锅炉;当采用机械加煤锅炉,且锅炉房为新建时,锅炉台数一般不超过4台,锅炉房扩建和改建时锅炉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当采用手工加煤锅炉,锅炉房新建时,锅炉台数一般不超过3台,改建和扩建时锅炉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
2、锅炉房备用锅炉的设置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以供暖、通风和生活负荷为主的锅炉房一般不设置备用锅炉,锅炉的正常检修应在非供暖期进行。以生产负荷为主的锅炉房,当非供暖期至少能停用一台锅炉轮流进行检修时,可不设置备用锅炉。专供生产及生活用热负荷的锅炉房,应根据生产要求考虑是否需设置备用锅炉。当不设置备用锅炉使生产上发生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应设置一台备用锅炉。
如按设计规划要求,已落实近期内热负荷将有较大增长时,可选择单台出力较大的锅炉,土建设计时可预留位置,并在辅助设备选择,系统管道等方面均适当加大;对远期可能发展的热负荷在锅炉房设计时不可预留,仅在总图布置上留出锅炉房发展所需要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