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药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的关系
生产安全防火不但对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给出要求,而且对厂房的层数和占地面积有所限制,并且应符合图1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乙类洁净厂房的占地面积,以单层3000m2和多层2000m2为宜。但在特殊情况下,若有疏散距离的保证,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执行。对于丙、丁、戊类洁净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二、特殊单体安全防火规定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执行);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而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相应的规定;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制药厂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室,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制药厂洁净厂房的甲、乙类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m2,多层厂房应为2000m2。
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技术竖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堵塞。
三、制药厂厂房的防火间距
除了制药厂厂房自身的防火外,厂房之间的防火安全间距亦非常重要。厂房之间的防火安全间距不应小于图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但是,在制药厂工程设计与实施过程中,还可根据特殊情况做一些调整。对于一座Ⅱ、Ⅲ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图2的规定。如该制药厂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图1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而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则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图2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如果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图1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则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并要求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制药厂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